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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
机构名称: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