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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客运从业(参与)人员特殊贡献行政奖励
机构名称: 长沙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运输科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讲究公德,同时有权获得安全、便捷、准点的客运服务。对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车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告知,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