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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审核征收房屋的项目,符合规定的,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机构名称: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房屋征收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公布责任: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章;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