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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机构名称: 长沙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育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