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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停水审查备案
机构名称: 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给排水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5号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设法通知有关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用户对供水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工到现场进行维修。对其中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 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全文。 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承接市级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和向园区下放部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7〕101号 ) 全文。
责任事项: 停水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设法通知有关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用户对供水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工到现场进行维修,对其中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水。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妹辉 分管领导:刘日刚 内设机构负责人:王敬武 具体承办人、审核人:杨旭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