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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自筹自用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备案
机构名称: 望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第三条:“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第二条第一款:“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长住保发〔2017〕22号,全文:(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三)租赁补贴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普通住房。现行标准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等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