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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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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审查、决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送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