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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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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
机构名称: 雨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责任处室: 住保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配租对象通过刷身份证读卡器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2、摇号选房:管理系统读取登记管理审批的相关资料,匹配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屋(三套),申请人选定其中一套,工作人员录入其他相关资料。3、签订合同并审核备案:打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供给申请人签订,区局一审、二审负责人对配租相关资料进行在线人审核后报市局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