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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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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机构名称: 雨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责任处室: 质安监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