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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责任处室: 各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暂无) 全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第36号)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对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批,未按要求进行“一户一表”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通过审批的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第15号)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36号,CSCR-2012-00027)第十一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承接市级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和向园区下放部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7〕10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