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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机构名称: 开福区商务局
责任处室: 商贸服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发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