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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