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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机构名称: 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农村公路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