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桥社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洪山桥社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洪山桥社区
责任处室: 社区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和《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的有关内容。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表格、资料等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审核。调查可采取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调查情况需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 (村)的协助下,社区(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行风监督员、熟悉社区 (村) 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组成。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社区(村)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 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 并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入户抽查。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社区(村)应当将新申请和续领低保家庭成员、保障金额在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内向居民长期公示,公示结果按时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工作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低保待遇从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下月开始享受。 低保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区县( 市) 民政部门应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和变更(停发)保障金的理由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 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实行按月复核。居住地社区( 村)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定期对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走访。"
追责对象范围: 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