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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机构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责任处室: 房地产行业与市场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初审受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责任: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工作,规定限期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决定责任:分管领导(首席代表)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2022年修改)等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审查、决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