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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和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责任处室: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责任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与纠纷调解。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三号)第三十条 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3.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第六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经办、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