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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和服务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90日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