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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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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机构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责任处室: 建筑行业与建设市场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责任事项: 1.考试阶段: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2.审核受理责任: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决定责任: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 6.监管责任: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4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13、14、15、17、18、29、30、31、3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