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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责任处室: 第一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五十三条规定。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追责对象范围: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