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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机构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室: 新闻出版版权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事件;建立信息档案;公示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