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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芙蓉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水利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验收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审查;建立信息档案。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