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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芙蓉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给予表彰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灾害防治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