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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机构名称: 芙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安置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军士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当年度12月31日前为符合我区接收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30〕号) 二、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民政部分负责发放。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非正常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地方经济补助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2、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个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的补助;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的补助。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后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国家退役金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