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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
机构名称: 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大厅、相关责任人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第三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8〕27号)第五条第四款:“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8〕27号)第五条第四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