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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长沙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市场体系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通过审核(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