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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机构名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矿产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 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