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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机构名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监管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确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