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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进出港报告
机构名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港航处、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