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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机构名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相应处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5 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采矿登记实行网上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22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5 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采矿登记实行网上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2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