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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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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机构名称: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动物防疫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59号)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404号)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