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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
机构名称: 长沙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