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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机构名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5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前往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确属水上交通事故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3.告知责任: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