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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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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核
机构名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燃气热力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