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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和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执法监督处、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