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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99007W00
事项名称: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暂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69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