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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1400EW00
事项名称: 职业年金记实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第7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纪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纪实。参保人员需要纪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纪实/补记通知》,纪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六条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第18号)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