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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36002W02
事项名称: 生育津贴支付
行业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 外, 增加产假 60 天。有下列情形的,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2、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全文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