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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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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15001W00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5号)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排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辑政府公报。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有关机关、企业、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三)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四)公共卫生政策;(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1号)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