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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36010W0Y
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行业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