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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09001W00
事项名称: 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7〕第93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