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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3201400BW02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取消集中认证)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行使层级: 县级^镇(乡、街道)级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第8号)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暂无)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