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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05205W00
事项名称: 开具普通高中(含中职)学历证明书服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第7号)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第7号)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第8号)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