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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36011W07
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行业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 全文。《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018〕35号)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