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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36011W08
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行业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018〕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可支付下列费用:(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四)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五)无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人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六)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基金可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 (三)无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人负担后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