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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64024W00
事项名称: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行业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