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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32018113W00
事项名称: 全省道路货运信息服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第16号)第六条第(十四)款 “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交办办函〔2018〕第1151号)第三点第二项: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暂无)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