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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18701W00
事项名称: 公路养护服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13号)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做好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的养护予以必要的扶持。 4.《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公告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