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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17407W00
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使层级: 县级^镇(乡、街道)级
设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