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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24501W00
事项名称: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设定依据: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第二章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 第十九条 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第二十一条 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抚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3.《湖南省地方标准军休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军休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与涉及军休工作的各部门保持密切往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实现情况、信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第三条 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上请下达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文字材料及时、准确、规范。第四条 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军休干部“两项待遇”落实。第五条 军休经费筹措到位,拨付及时,监管有力,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加强军休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第七条 突出加强军体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省厅要求,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军休所(军休服务站、中心)创建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第八条 积极做好日常军休信访接待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军休系统安全、稳定。第九条 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和谐型”军休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