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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2068102W00
事项名称: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信息查询
行业名称: 国家文物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87号公布)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第六条 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